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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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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制与年限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并以此制订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学生在3~6年内修满
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
年限的长短,均按4年计算学制。
专科的标准学制为3年,并以此制订指导性培养计划。学生在2。5~4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3年计算学制。
凡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学习年限。但本科最长可以延长2年,专科可以延长1年.
第四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的学习年限内按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缴纳学费,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付费重读该课程,具体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应按实际学分成本交费。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向被录取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报到,经院长批准并报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可暂缓报到,、请假未经批准者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对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其保留入学资格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没有取得学期注册的学生没有学籍,不得参加考试。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同时申请暂缓注册,,二周内未注册(报到)者,作旷课处理;超过二周未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    期
第九条 每学年设置三个学期,每学期分为理论教学、~17周,复习考试1~2周,集中实践教学阶段一般2~3周。产学合作教育阶段一般为6~8周,具体安排见培养计划.
学  分
第十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 理论教学课,原则上每16学时为1学分,,原则上每20学时为1学分.
(二)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每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先折算为周数,30学时相当于1周,再按每周计1学分,折算为总学分。
(三) “合作教育”工作学期每3周计为1学分,每个工作学期(一般为6~8周)最多计为2学分。
(四) 公共基础课中“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两门课均为必修,但不计入总学分。“国防教育”为必修课,在军训中实施,已计入军训学分.
(五) 学生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学竞赛、文学艺术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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