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解析.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 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行为, 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121 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4]1134 号) 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下简称“发改委”) 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招标发行, 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 以下简称“发行人”) 根据市场情况, 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规则,按照参与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通过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 以下简称“招标系统”) 向投标人公开发行债券, 投标人按照各自中标额度承购债券的方式。第三条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投标人包括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及直接投资人。第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第五条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提供的招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办理系统联网和开通投标相关权限,相关工作人员应获得中央结算公司的发行业务资格。第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第二章承销团其他成员有关要求第七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尽职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将其他投资人的需求真实、准确地反馈给主承销商。第八条承销团成员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 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九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健全内控制度, 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第十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按照其他投资人委托进行投标,并做好分销及缴款工作。第三章直接投资人有关要求第十一条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可直接通过招标系统参与企业债券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投资需求, 参与所有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直接投资人不能进行分销。第十二条直接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自身的投资需求。第十三条上一年度末 AA+ 级(含) 以上和 AA级(含) 以下两 3 类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 30 名的投资人,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第十四条直接投资人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第四章其他投资人有关要求第十五条其他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企业债券发行的询价工作, 及时、准确地将自身的投资需求反馈给承销团成员。第十六条其他投资人如对当期企业债券有投资意愿,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代理投标协议并委托其代理投标。第十七条其他投资人通过代理投标方式获得债券后,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分销协议, 完成分销过户,并履行缴款义务。第五章招标现场管理第十八条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专用场所。第十九条招标现场应独立于一般办公场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招标现场应提供招标系统终端和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第二十条发改委或委托机构派出观察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解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0012230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