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深入强化工作责任,提升办事效率,根据“求实、务实、抓落实”的要求,制订本一、责任追究的标准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负担对应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布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责任状中目标责任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一样意见,不愿接收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议,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方法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它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方法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立即处理,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应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议,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评中排名最终的单位领导要果断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主观上不努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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