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安全的指标 1、核电厂的基本安全功能(Golden Rule):反应性控制(Control)反应堆功率可控;余热排出(Cool)燃料有效冷却;放射性包容(Contain)放射性无泄漏 2、安全目标(safety goal):为了对核安全的行为有个衡量标准,国家首先要对核安全要求达到的目标提出一个标准。 3、我国现行的安全目标:总目标: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 辐射防护目标: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技术安全目标: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预防事故和减轻后果、考虑到的事故的放射性后果不大、发生严重后果的事故可能性极低;概率论安全目标:严重堆芯损伤频率<10-5/堆年、大量放射性释放频率<10-6 /堆年 4、纵深防御的应用:第一层次的应用即提供多层次的设备和规程,或称多道防御;用以防止事故;及时检测到和纠正偏离运行工况;在未能防止事故时保证适当的保护; 尽一切可能性缓解事故的后果;最严重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二层次的应用即核电厂设置多道实体屏障:防止放射性物质外逸的燃料本身、燃料包壳、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安全壳,设计必须保证每一屏障的有效性,并为之提供保护。 5、核安全相关国际公约: 《早期通报核事故公约》于1987年2月8日生效。截止1999年6月30日,已有 83个缔约国和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等加入了公约。我国于1987 年9月10日批准了该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于1987年2月8日生效。该公约仅对核材料的国际运输有法律约束性。截止1999年6月30日,已有64个缔约国和欧洲原子能联营加入了公约。我国于1989年1月10日批准了该公约。《核事故或紧急辐射情况下援助公约》于1987年2月26日生效。截止1999年6月 30日,已有76个缔约国和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等加入了公约。我国于1987年9月10日批准了该公约。《核安全公约》于1996年10月24日生效。截止2000年2月,已有52个缔约国、 OECD的核能署加入了公约。我国于1996年4月9日批准了该公约。《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公约》于2001年6月18日生效。截止2001年8月, 已有42个国署名、27个国批准中。 6、其它国际核组织:世界核能协会(WNA)、世界核设施运行协会(WANO)、太平洋地区核理事会(PNC)、世界核大学、国际辐射防护协会、国际辐射研究协会、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联合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国际核运输组织。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的规定,中国大陆核设施的的核安全管理分为三个层次:核安全监管机构、核设施主管部门(核行业主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 8、核安全管理的主要方式:许可证制度即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 9、共因故障:由特定的单一事件或起因导致若干装置或部件功能失效的故障 10、共因故障原因:可能是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运行或维护差错、自然事件、人为事件、信号饱和、环境条件的变化或电厂内任何其他运行或故障所引起的意外的级联效应。 11、共因故障必须考虑安全重要物项发生共因故障的可能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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