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重庆市西郊医院“三无”病人
收治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于“三无”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杜绝安全隐患,经医院研究决定,特下发《重庆市西郊医院“三无”病人
收治管理制度》,请科室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附:《重庆市西郊医院“三无”病人收治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西郊医院“三无”病人收治管理制度》
“三无”病人是指:无身份(姓名和居住地)、无家属或单位、无经济来源的病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流落街头的盲流、乞丐、智障病人、精神病人等;二是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的突发急症的病人;三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病人)。“三无”病人的存在是当前社会的普遍现象,解决好“三无”病人的医疗求助问题是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能,此类病人多数为病情严重,需立即进行救治。“三无”病人应当得到及时救治。首先,生命体现着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性权利。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生命健康权是法律上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受到我国各类法律规范的严密保护。“三无”病人同样享有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其生命健康权也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医疗机构具有诊疗“三无”病人的义务。医疗服务事关大众健康和病人生命健康利益,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病人就诊。“三无”病人来医院时,大多伤情、病情严重,在病人病情危急的情况下, 医院有无条件优先抢救病人生命的义务。 第三,医院抢救“三无”病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在病人病情危重的情况下,病人享有强制医院缔约的权利,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转诊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诊。如果医院拒绝对“三无”病人进行救治或延迟救治造成病人的死亡和人身伤害,那么医院的不作为的行为既违背其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也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现就医院“三无”病人救治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 “三无”患者多数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以及外来人员,无法定监护人、无经济来源、无家可归的人,或无能力解决自己的医疗及食宿费用、无亲友供养、又无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城乡流浪乞讨人员等。
“三无”患者,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救治“三无”病人,并给予适当诊治,保障“三无”患者的基本人权和基本医疗。
3.“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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