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
一、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
1、安乐死一词来自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安详地死亡,或无痛苦死亡,幸福的死亡。这种思想渊源久远。如中国佛教的涅磐、圆寂、坐化等。古希腊、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残疾人“自由辞世”,这种安乐死的原意是指好死、是无疾而终的概念,是对安乐死的广义理解,与现在我们讨论的安乐死是有区别的。
2、 17世纪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在其著作中主张采取措施让痛苦的病人死亡,20世纪初,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对于痛苦无望的病人,可根据牧师或法官的建议,通过自杀或采取其它措施加速其死亡,但安乐死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提出是始自上世纪要30年代。
3、 纳粹德国玷污安乐死的名誉。1935年,纳粹德国有一些医生提出:国家供养那些无法医治的人对国家是不利的,应当赋与他们“安乐死”。1938年希特勒收到一位父亲要求处死其畸形儿子的信,希特勒下令调查并授权医生处死其儿子。随后即开始了对生理有缺陷人的屠杀,以后又将之扩大到精神病人、非雅利安人,并于1938年制定了安乐死纲领,近20万人死于纳粹德国的“安乐死中心”。
4、 安乐死的复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1936年,英国上院曾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7年美国加州立法机关讨论了安乐死法案。
——1946年,美国2000名医师集会申请自愿安乐死合法化
——1967年,美国成立安乐死教育基金会
——1969年英国上院对自愿安乐死进行了讨论,但因多数人反对未有结果
——1979年,美、日、荷、澳、英等国代表在东京集会,签订了《东京宣言》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协会成立
——1984年,荷兰最高法院认定在10个条件下安乐死是可接受的。
——1995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以15票对13票通过“晚期病人权利法”,1996年在争议中生效,1997年联邦议会推翻这个法案。
——2001年荷兰议会表决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并于2002年4月1日生效。
二、 几个安乐死的典型案例
案例1
患者,女,孙某某,50岁,肝癌晚期,腹水及肝硬化,疼痛难忍,,每两小注射杜冷丁两支仍不缓解疼痛,历时一周,病人向子女及医生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子女跪下要求母亲收回安乐死的决定。然而当疼痛再次发作时,其母亲再次向他们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其子女也最终明白了母亲的痛苦处境,医生在三个子女同意下,于午夜注射较大剂量的杜冷丁,孙女士平静地离开了人世。
案例2
患者男,胡某某,65岁,确诊鼻咽癌,癌细胞已扩散至大脑,每当疼痛好转时,多次找医生及院长谈话,要求安乐死,并取出有子女签名的书面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逐个与子女谈话,了解了病人的真实愿望,并经主治医师、院长、科主任研究,决定给胡注射冬眠1号,剂量略大于平时注射量。当第二天胡醒时,看到身边的儿子,他明白了他们并未接受他的要求,并立即烦躁不安,并再次坚决要求。医生在再次征求其妻子及子女意见后,给胡注射了剂量更大的冬眠1号,他也再未醒来。
医学伦理学:安乐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