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编辑
2015
年 9
月
3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
2015 〕228
号印发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该《通则》分总则、许可审查基本要求、食品销售的
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则
6 章
58 条,由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
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
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
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
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
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
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
食品制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
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 米以上。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
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应为安全、 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二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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