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规定.doc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道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的需要,加强无机结合料稳定材 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基层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 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冇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木规定适用于木市道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以下称无 机料)的生产、施工和质量管理。
第三条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本市无机料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 机构负责无机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机料应按固定材料组成、参数和强度指标的定型产品组织 生产。无机料生产单位(以下称无机料厂)应制定相应的产品企业标准, 公布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质量监督机构将报备的无机料厂和标准名称 向社会公布。
水泥稳定碎石、石灰与粉煤灰稳定碎石一般按设计抗压强度分为两个 等级,分别为JSW1 (不低于3MPa)、JSW2 (不低于2MPa)和JEH1 (不低 于 lMPa)> JEH2 (不低于 )o
第五条无机料厂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无机料生产、 使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检验检查,保证无机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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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机料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冇权向质量监督机构
投诉、举报。
第六条鼓励无机料厂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 无机料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除在偏远地区施工现场设立的水稳材料拌和站外,无机料厂 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无机料厂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不 少于3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并制定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和事故报告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国家规定的 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无机料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质量 目标、质量管理程序,并制定质量责任、质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和用户 服务等制度。
第三章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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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无机料厂应冇满足要求的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设施, 并满足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耍求。
第十二条 无机料厂应具备不小于400吨/小时、4000吨/日的混合料 拌和能力。
第十三条无机料厂应采用卧式双转轴强制式拌和机,保证加水量控
制准确、拌和均匀。
拌和机电子调速系统精度W1%,电子秤和皮带秤精度W1%。拌和机电 子调速系统、电子秤、皮带秤及水流量控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和校验, 检定周期不大于1年,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自校准。
集料仓的数量应保证级配需要,且不少于4个。
拌和机的水泥、石灰罐仓应配备破拱器,防止材料起拱停止流动。
第十四条无机料厂应具有与拌和能力相匹配的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 集料供料机械不少于2台套/拌和机,混合料运输车不少于10辆。
第十五条存放粗、中粒径集料的场地应硬化处理,避免集料受污染。
存放石灰、粉煤灰等结合料和细集料的场地应硬化处理,设有防雨棚, 排水设施完善。
第四章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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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无机料厂应设立试验室,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和混合 料分批次进行质量检验,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做到方法正确、操 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第十七条试验室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环境符合试验规程耍求, 温度、湿度控制准确,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10m,有自动控温控湿设备,温度20±2°C、
相对湿度95%以上;设置浸水池,水温20±2°Co应由专人每天至少2次 检测并记录温湿度。
第十八条 试验室应配备满足质量管理需要的仪器设备,见附表
仪器设备应性能良好、示值准确,按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在
有效期(一般为1年)内使用。
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证书》不少于2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持试 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二十条 试验室应制定岗位职责、仪器设备、材料抽检、样品保存、 试验记录报告和不合格台帐等管理制度。
当原材料和混合料试验结果异常或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上报技术负 责人分析处理。
水泥等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无机料厂不得向施工单位提 供用于材料质量检验的无机料试件。4 2
第二十一条无机料厂需委托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综 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试验室应有齐全的取样记录、试验记录、报告、台帐、 不合格台帐,使用统一格式的表格并连续编号。
试验记录中的原始读数不得更改,其他数据须采用杠改并冇签章(字)。 第二十三条 试验记录、报告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完整,试验人、 校核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字齐全。
第五章原材料
第二十四条 无机料厂应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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