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燃 气
2.1 一 般 规 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3.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ﻫ1 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3.2。2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ﻫ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l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ﻫ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ﻫ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 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液化石油气》GBlll74的规定;
3 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l3612的规定;
4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ﻫ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ﻫ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ﻫ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4。2.11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
5.14。1 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和有害气体。
2.2 燃 气 管 道
5。14。2 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ﻫ1 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以上.
2 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m以上。
.4 煤气系统液封槽的补水口严禁与供水管道直接相接。
6。1.6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户)分为7级,.6的要求.
6.3.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ﻫ1 聚乙烯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l5558。1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l5558。2的规定;ﻫ2 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的规定;ﻫ3 钢管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ﻫ4 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125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26的规定。
6.3.2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4条的要求。地下次高压B燃气管道也可采用钢号Q235B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规定。
次高压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计算确定。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
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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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3.3—、防水材料密封。
6.3.11 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ﻫ2 燃气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ﻫ4 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6.3.13 在此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6.3。15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ﻫ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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