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金字第号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甲方”)和(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1 、委托事务及权限: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乙方就(与) 法律事务(以下又称“案件”)提供: □一审□二审□侦查□审查起诉□申诉(再)审□执行□仲裁□劳动仲裁□非诉讼阶段法律服务。代理权限为(详见《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特别代理。 2 、代理费及其他费用:(1 )双方商定按下列方式计算代理费并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分期付款□风险代理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 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律师有权拒绝办理合同项下案件(风险代理除外)。(2)①若选择计时收费方式的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大写)元, 最小计时单位为一小时, 完成本事务约需用小时, 预收律师费用( 大写)万仟佰拾元整。结案后凭计时清单与乙方结算, 多退少补。②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约定代理费(大写) 万仟佰拾元整,协议签订时支付(大写) 万仟佰拾元整(首次付款不低于总额的 30% ) ,余款在付清。③风险代理,按照案件标的额的百分之叁拾计算并于结案后一次性支付。④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实支费用由乙方另外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文件快递费、办理案件材料复印费、办理案件所需档案查询费、调查费、车旅费、案件所需的诉讼费用、公告送达费用等等。 3、以下视为结案即甲方已经完成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并以先到为准: ⑴诉讼案件:①受诉法院作出并已送达判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撤销案件、驳回起诉、准予原告撤诉或被法院视为撤诉裁定、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或甲方已经领取债权凭证或已经实际获得相关诉讼利益的;②原告或申请人放弃起诉或放弃申请或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③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④。⑵非诉讼案件:①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部门已经作出终结裁决或者结论性意见或者申请方撤回处理申请或被视为撤回申请的;②相对方完成了满足乙方要求的行为;③乙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④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⑤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甲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⑥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⑦争议双方自行和解或被第三方居中调解并达成协议或利益方放弃争议利益的;⑧委托事项涉及乙方的期待利益已为乙方或其指定方实际受领或享有; ⑨。 4 、甲方和律师的义务: 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乙方的最大利益; ⑵及时向乙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⑶不超越乙方授权行事;⑷变更联系信息的, 应当及时通知乙方;⑸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乙方委托事务相关信息。 5 、乙方的义务: ⑴与甲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律师如实、全面、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 ⑵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 应及时告知甲方律师;⑶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律师, 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⑷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⑸无论何种情况, 乙方向甲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 6 、协议的解除: ⑴经书面通知,乙方可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一旦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甲方律师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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