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保护好湿地资源,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和自然友好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连续发展含有十分关键的意义,同时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内容。下文是,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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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效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连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出六米的海域,包含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和关键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关键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本市对湿地实施统筹计划、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连续发展的标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本市实施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容园林、水务、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计划、国土房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该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升公众保护湿地意识。
第八条 本市支持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结果,提升湿地保护和湿地修复水平。
第九条 保护湿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全部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激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志愿服务等多个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二章 计划和名目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发展改革、计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市容园林、水务、旅游、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市湿地保护计划编制本区县的湿地保护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计划应该明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方法等,并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相衔接,和城镇建设计划、海洋功效区划、水资源计划、渔业水域滩涂计划、主体功效区划相协调。
编制湿地保护计划,应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个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调整湿地保护计划,应该依据编制的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本市对湿地实施分级保护管理。依据湿地保护计划和湿地生态功效、生物多样性的关键程度等,将湿地分为国家关键湿地、市级关键湿地和通常湿地。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应该纳入关键湿地给保护。
第十三条 本市对关键湿地实施名目管理。本市关键湿地名目包含国家关键湿地和市级关键湿地。
市级关键湿地由市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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