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巩义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1 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 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
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5 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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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7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8 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
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招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
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不扣留居民身份证、 暂住证、 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9 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10 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11 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2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13 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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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 14 条 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
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
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 3 个月不满 1 年的,试用期 1 个月;
合同期限满 1 年不满 3 年的,试用期 2 个月;合同期限满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
限中。
15 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 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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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
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
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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