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12-30批准
2000-03-01 实施
前日
红木家具作为中国的传统工艺家具历史悠久, 渊源流长。现代红木家具的范畴与传统观念有所区别,
其特有的保值性和艺术性却依然存在,并深受消费者喜爱。国家标准〈〈红木》 的制定为规范红木家具市
场奠定了基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此基础上规范我省范围内所生产、 销售红木家具的标识标注方法, 以
利于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标准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
本标准附录 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舒丽雅红木家具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米加、金樟溪、汤定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家具的产品分类、产品标志、销售标签、销售票据及相关凭证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红木家具类产品。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
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324 —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 —19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3914 —1999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QB/T2385 —1998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指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木材的深色心材,其密度、结构、材色必须符合有关
规定(见附录 A)。包括紫檀木、花梨木、黑酸枝木、香枝木、红酸枝木、乌木、条纹乌木和鸡翅木 8
类木材。
坐具类、箱架类指可视部件。柜类、桌类、床类指可视部件、抽屉板件和隔板。
指所有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都采用同一类红木的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 (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 )采用其它类红木的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采用非红木类木材的家具。
指以其它木材或人造板材为基材,用红木作表层贴面材料的家具。
指软体家具、金属家具或其它类家具中,用红木作部分木制零部件的家具。
4产品分类
:
----全红木家具;
----红木家具;
----主要部件红木家具。
:
----紫檀木家具;
----花梨木家具;
----黑酸枝木家具;
----香枝木家具;
----红酸枝木家具;
----乌木家具;
----条纹乌木家具;
----鸡翅木家具。
餐桌餐椅、木沙发、床、矮柜、写字桌等等。
产品名称组成:用材比例 +木材名称+产品用途
例1:全部用紫檀木制作的木沙发:
全紫檀木木沙发或全红木木沙发(紫檀木)
例2:主要部件用紫檀木,其它木制零部件用花梨木制作的木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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