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审计局
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业务科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业务科直接实施的专项调查项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出具移送处理书的也适用本办法.
业务科出具的汇总的审计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以及反映审计结果的其它行政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制科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业务科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法制科审理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审理时间从审理人员审签审理受理单开始,到审理人员向业务科室提交审理意见书结束。
遇有统一组织的重大审计项目或者需集中审理审计项目等特殊情形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 我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可以安排两人共同承办审理工作,并确定主审、协审。
第六条 ,审理人员可以提前介入,了解审计项目的相关情况.
提前介入的审理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业务科应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科进行审理: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
(三)审计记录、审计证据;
(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送达回证;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七)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八)业务科的复核意见书;
(九)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十)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业务科按规定程序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业务科的复核意见、审计项目审理受理单(审理受理单格式见附件2);同时将审计记录、审计证据等其它书面材料报送法制科。(业务科的复核意见的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 法制科审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接收的审理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审理受理单,初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经初步审查,业务科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不完整的,。
审理人员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审签审理受理单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法制科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以下三种情况,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当提前2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视情况安排审理人员参加.
(一)根据对项目的了解,审理人员认为需要参加交换意见会的;
(二)局领导要求参加的;
(三)审计组认为需要参加的。
经局领导批准,审理人员可以直接到被审计单位向相关人员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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