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 规范调动程序,完善调动手续,确保工 作人员合理、有序流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统筹安排、兼顾全局、科学有序、注重实效”为目标,坚持组织 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从严把握工作调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银7工镇、直届事业单位 (含区内学校)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调动计划
第四条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编制、职位(岗位)空缺内进行。
第五条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银7工镇、直届事业单位(含区内学校) 如有调动需求,需在每季度最末一个月中旬上报下一个季度工作人员调动计划,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 按照单位编制及职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 目标拟定工作人员调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及急难险重工作需求, 经分管人社工 作的副区长和区长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凡在编制范围内同意调出工作人员后, 该单位出现的 空缺原则上不再补充同类人员。
第三章调动条件
第七条调动条件
(一) 直接调动
工作积极主动,表现良好。
身体健康,能够吃苦耐劳。
具有与拟调入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
(二) 遴选调动
参照公招相关要求进行,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1 .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后对工作可能造成影响的 ;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 的;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调动程序
第八条调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受理
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单位编制及职位、岗位空缺情况、本人调动申请、选调方案、拟调职位 所需资格条件。
拟调人员基本情况、调出单位的意见和鉴定材料、用人单位的意见以及 双方单位分管区领导的书面意见。
(二) 审核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原
则,结合用人单位、调出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和工作实际情况, 核实用人单位是否 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并核查调动人员身份是否符合拟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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