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责任型企业文化,强化负责人责任 意识,优化负责人队伍建设,进一步促使负责人全面、认真、台 法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 渎
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 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 惩前掠后、有错必究原则;
4、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责任人外,将启动负责 人责任机制:
1、 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 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营销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 及后果的;
3、 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 属方案错误引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4、 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 10000元以 上的;
5、 造成公司产品、服务批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市场危
机发生的;
6、年度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
重工作失误的;
7、 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8、 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 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六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 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七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 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八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 追
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3、 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 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 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2、 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米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一条种类
1、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 通报批评;
3、 留用察看、停职;
4、 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5、 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 造成经济损失在
10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 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按损失 总额的20%合予经济处罚;损失在 1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 承担80%-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 10%-20溢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 责任。
第十四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 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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