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落实《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商业银行承接(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资料核查、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协议》、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置自住住房,并按月连续、足额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员,可到受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其它非居住用房;购置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公积金缴存职员,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其最高额度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职员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单位须和管理中心签署《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二)各单位应该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为职员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确保职员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须含有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必需是购房人本人;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而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含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 外地户口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暂住证》。
(三)含有正当有效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购置商品房,在买卖契约签署后十二个月之内;购置二手房,在买卖契约签署后六个月之内。
(四)含有良好个人信用,稳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购置商品房,首付款百分比不少于购房总价30%;购置二手房,首付款百分比不少于购房总价4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六)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承诺书。
第三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婚姻情况证实)。
(三)购置住房材料:
1、购置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经鉴证《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
2、购置二手房提供正当有效《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房屋全部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中国契税完税证》原件;《房屋全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符,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实单》。
(四)购置商品房,含有售房单位出具不少于购房总价30%首付款证实;购置二手房,含有售房人(单位)出具不少于购房总价40%首付款证实;房款差额付款证实。
(五)借款人亲笔签字《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经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汇报》承诺书。
(六)由中心委托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住房公积金职员,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人才服务中心出具连续缴存六个月以上缴存证实。
(七)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出具军队统一颁发有效证件。
第四章 贷款担保、公证
第八条 贷款担保
(一)担保方法
1、购置商品房,采取售房单位或有资质担保机构阶段性担保加所购置自住住房抵押担保方法。所购住房须已领取正当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取得《房屋她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前, 由售房单位或有资质担保机构实施短期担保。
2、购置二手房,可采取以下担保方法:有资质担保机构短期担保加所购置自住住房抵押担保;直接用所购置自住住房抵押担保。采取担保机构短期担保,房屋买卖双方须和担保机构签署《担保协议》,担保机构须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章;采取直接用所购自住住房抵押担保方法,应在《房屋全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成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受委托银行须在取得《房屋她项权证》后放款。
(二)抵押协议签署
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须和受委托银行签署《房地产抵押协议》,抵押行为须根据《房地产抵押协议》实施。
(三)抵押率
购置商品房,为房产总价70%;购置二手房,为购房总价或评定价(二者取低)60%。
第九条 贷款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按要求进行公证:
(一)借款人为单身或未能提供有效婚姻证实,须对借款人婚姻情况进行公证。
二手房卖方非产权人,须对产权人委托她人买卖房产授权委托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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