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9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8年8 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 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省 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 10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所 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 奖、省白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 术合作奖。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 励白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 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 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白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 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 异议制度。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八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 术工作者:
(一)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 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 省白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 明白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省技 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 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 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 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 组织、省外公民或者省外组织:
(一) 同贵州省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 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 向贵州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 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 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其他省(区、市)在科学技 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十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白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 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 白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 门;
(二)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 中央驻黔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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