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权处分.doc浅谈无权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 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反对解释,在权利人不予承认或 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依体系解释,在权利人追认前 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以前,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因为该制度所涉及的民法理 论很多,“可谓是法学上的精灵”,现就这一制度进行简单分析。 一无权处分的概念Z 辨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关系 所谓处分,是指以引起民事权利的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 为。具体到物权变动,处分行为就是指以引起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所谓无权处分行 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违反了 法律关于禁止处分的规定,并可能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起码在木文作者看来, 无权处分行为在屮国采如上的定义应该是可欲的。因为就现实而言,此种债权形式主义的思 考方式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思考方式。当然,有学者对我国民法上是否存在 物权存在不同看法。他们论述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2条“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 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他 们认为,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为什么不象法国民法典和H木民法典规定在债权契约成立时,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就移转而等到交付时才移转呢?依照savigny的看法,他们认为交 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因而认为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说物 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完全分离,独立存在。诚然,“因法律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除意思表示外, 询需践行一定的事实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表征,以达公示之目的。”但是由于它具有所谓 的“二象性”,因此我们在强调其屮的意思的同时也不应该忘记它的事实属性。(为什么它有 两方面的属性而只强调其一端呢?)实际上,交付行为其屮必然包含有意思表示因索,此种 意思表示在未受到法律调整时必然采取默示或践行的形式,这正是物权行为概念据以建立的 理论根据。将物权行为屮的意思表示独立出来,甚至要求它以书面形式成立或令其构成实在 的行为,必然留下这样的矛盾:在这一意思表不Z后而践行的事实交付中比如仍含有意思表 示因素,这岂不又要形成次一级的“物权行为”,如此循环往复,只能导致无穷尽并且无意 义的理论抽彖。另外,物权行为屮确实含有意思表示因索,但这一表示因素并不具有独立的 内容和设立期待中的法律关系的实际意义,因此谓之与完全意思H治的法律行为等同,实难 自圆其说。还有,该文章题目屮所写的是存在,或者说是承认,但是如果仅从立法中有限的 条文屮来推论,而没有从相M的司法解释和现实屮大量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考察,不能不说是 失Z偏颇的。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独立性是客观的事实存在,否则类似 连环出卖、出伟将来Z物等现彖将无从解释。其实在木文作者看来,其前见屮已经隐含了一 定的价值评判,因为民法是用来描述、解释业己存在的客观世界的,采用何种模式/主义必 然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生活背景以及立法者的主观价值判断。既然立法者、司法者是去“发 现”法律而不仅仅是就其事实予以客观化的记述,那么价值考量在此过程屮就是不可避免的, 或者说虽然不为人们所留意,其判断过程屮的存在也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其实,类
浅谈无权处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