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探索.doc审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探索
作者:武保国 倪凯 发布时间:2010-10-29 15:32:37
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一次刊登了田永诉北 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后,正式 确立了受教育权受侵犯后可以接受司法审查,彳亍政审判正式在教育领 域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此后学生诉学校的案件此起彼伏,掀起了一 度的告学校的热潮,但从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看,同样的案 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受理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多样对此类案件的审理 处于混乱的状态。因此,研究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审理尤为重要。
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既包扌舌民事法律关系也包 括行政法律关系。本文的分析仅限于行政法律关系,并选取相对来说 比较典型,同时也是我国目前诉讼屮矛盾比较突出的三种彳亍为作为分 析的标本。学校颁发学业、学位证书是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效果的评价, 对是否具备获得学习成果证明的条件进行的判断;纪律处分是学校对 于学生作出的损益性的惩罚,严重的处分行为可以直接剥夺学生的受 教育权;赔偿问题则决定学生的利益受到侵犯能否获得赔偿。因此, 从目前法院的审判实践笔者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划分为评价之诉、处 分之诉、赔偿之诉展开讨论。
一、评价之诉的审理
高校作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在对于教育资源进行分配和管理的 过程屮,为了保障教育的效果,需要对于学生进行评价,主要包括道 徳评价和学业评价两种,经评价合格后依法为学牛颁发学业、学位证 书。道德评价主要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道德品行进行评价,对 学生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学生如违反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在最 终毕业时的综合鉴定,纪律处分将在以下的章节予以研究,本节主要 研讨学业评价的诉讼,学业评价直接影响学生能否得到学业、学位证 书,对于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术能力的评价是通过两种方式进彳亍的, 一种是考试,包括入学考试和在学期间考试;另一种是评议委员会作 出的评议,如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是否通过答辩作出的评议,学位 评议委员会对是否向学生颁发学位的评议。
1、评价行为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事项
理论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倾向于不受理,认为由于学术能力 的评价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涉及高度的属人性判断,通常具有不可 代替性,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法院不应加以干涉。另评分评议行为不 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只产生间接的法律后果。另一种观点倾向于纳 入诉讼范畴,理由是虽然评价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这只是决 定审查限度时应当考虑的问题,并不能以此为理由妨碍学生向法院提 起诉讼。笔者认为,颁发学业、学位证书是最终的评价行为,也是彳亍
政确认行为的一种,应纳入行政受案范围。法院是法律问题的专家, 由法院对于评议行为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不违反行政口主性原 则,亦不会造成对于高等学术自主以及教师学术权威的损害。
2、评价之诉的审查标准
高校是具有高度自治权的教育机构,对学生的评价有一套相对独 立的体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各专业领域 的评价行为是无法完全认知的,对高校的评价行为进行审查应当采取 严谨的态度。我国司法部门通过“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件进行了开 启司法审查大门的尝试,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判决着重审查北京大学学 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评议决定的送达等程序问题,没有涉及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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