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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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法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的发生、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的准绳。各国保险法均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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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
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保险法》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基本含义:
保险利益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
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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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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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探讨的是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即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何人的问题,主要是指对保险合同的不同主体的保险利益要求。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所对应的对象是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这就是说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所对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所对应的对象是投保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应是投保人,这是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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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探讨的是保险利益必须在何时存在的问题。是在订立合同之际必须存在,还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可。即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存续的起讫时间。或者说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保险利益应在合同存在的何种时段具有。也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存在的一个重要标准。
财产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因投保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免除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人身保险中,只要保险合同订立时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有效,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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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的变动主要包括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当因保险标的易主发生所有权让予时,保险利益亦随之同时转移,即受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破产时,其财产便转移给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从而使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当保险标的消失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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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变动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分为两种情况,即被保险
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和非专属投保人。
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为一般的利害关系而订立,如债权债务关系,这时被保险人的利益专属于投保人,保险利益可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即保险利益可以转移
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这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并非专属于投保人,保险利益不得转移。如果保险合同包含死亡给付责任,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合同终止;如果保险合同属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或被保险人因除外责任的原因死亡,则意味着保险标的消灭,该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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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主体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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