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两创办〔2016〕10 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
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177号)精神,为确保示范目标和全部示范内容的如期完成,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制定《九龙坡区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8日
九龙坡区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工作,到示范期末完成创新创业目标任务,2016年到2018年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数量分别达到23038、25342、27876户,新增小微企业数量分别达到21528、23680、26049户;到2018年小微企业存活率≥72,小微企业拥有自创品牌数量18500个。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177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专项工作组职能职责的通知》(九龙坡两创办〔2016〕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两创示范”建设范围和资金使用规定的扶持对象。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的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事项由商事组负责实施,实行组长责任制,商事组组长单位为区工商分局。
第二章 扶持条款
第四条 微型企业提质发展奖励。
奖励对象:正常经营满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市级鼓励类行业的微型企业(见附件1)。
奖励标准:申请时近三年未连续亏损、近两年营业收入与利润均同比增长10%以上、三年期间累计缴纳税收5万元以上(以上三项不含当年度)、申请时连续两年为员工缴纳社保且每年3人以上的微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提质发展奖励。
奖励申请: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可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提交:加盖公章的《微型企业提质发展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近2年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机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材料、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情况证明材料、企业信用信息年度公示报告、能反映企业实地经营的照片2张,以及工商、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申报材料。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补助
补助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在全市首次创办符合市级鼓励类行业(见附件1)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微型企业,为3人以上员工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按应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 、8万元的
创业补助。
补助申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微型企业,其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产权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信用信息年度公示报告、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情况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能反映企业实地经营的照片2张。身份证明材料: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材料;科技人员需提供经认证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科研论文的证明材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规模以上企业“证明文件以及创业者在该企业担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证明材料。
第六条 微型企业创业脱贫脱困补助
补助对象:经区扶贫办近两年明确的困难帮扶户申办的微型企业,无行业限制。
补助标准:正常经营1年以上,给予每户2万元的创业脱贫脱困补助,多名家庭成员创业的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补助申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微型企业,其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产权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
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信用信息年度公示报告、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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