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1总则
2 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2 建筑物级别
2.3 基本资料
3结构设计原则
一般规定
结构计算
3。3 安全系数
3.4 建筑物分缝
4 地基
4.1一般规定
4.5地基处理
5 防渗与排水
5。1一般规定
5。2防渗与排水设施
5。3渗流计算
6.1 荷载计算
荷载组合
7 闸室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重力式闸墙结构设计
7。3 扶壁式闸墙结构设计
7。4 衬砌式闸墙结构设计
混合式闸墙结构设计
7。6 板桩和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
7。7 悬臂式闸墙结构设计
7.8 底板设计
整体式闸室结构设计
8 闸首结构设计
8.1 一般规定
8.2 整体式闸首设计
8.3 分离式闸首设计
9 导航和靠船建筑物及护坡和护底设计
9。1 一般规定
导航和靠船建筑物设计
9.3 护坡和护底设计
10 观测设计
10.1 一般规定
原型观测设计
附录A 摩擦系数和粘聚力
附录B 岩土分类
附录C 地基承载力验算
附录D 查表法确定地基容许承载力
附录E 地基垂直附加应力计算
附录F 阻力系数法
附录G 常用材料重度
附录H 主动土压力近似计算
附录J 双铰底板地基反力计算
附录K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
附 条文说明
1总 则
1。,统一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船闸设计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适用耐久,制定本规范。
1.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内河I~VII级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低于级的船闸和海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本规范采用定值单一安全系数法。
1。0。4 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应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
。5 本规范应与船闸工程设计的其他规范配套使用。
1. 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 本 规 定
2。1 一般规定
2。1.1 船闸水工建筑物机构型式应根据自然条件、使用要求、受力特征、材料来源和施工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1.2 闸首和闸室等挡水结构设计必须满足稳定和强度要求,必须进行防渗和排水设计。
2。1。3 溢洪船闸必须设置可靠的防冲和隔水等相应设施。
2。 隐蔽工程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型式、荷载、使用要求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
2.1.5 船闸水工建筑物应设置必要的观测设备。
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控制设计,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DJ21)的有关规定执行。
2.1.7 船闸抗震设计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的有关规定执行。
。1船闸水工建筑物应根据船闸级别及建筑物在工程中的作用,按表2。.
船闸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 .1
船闸级别
水工建筑物级别
永久建筑物
临时建筑物
闸首、闸室
导航、靠船建筑物
I
1
3
4
Ⅱ、Ⅲ
2
3
4
Ⅳ、Ⅴ
3
4
5
Ⅵ、Ⅶ
4
5
—-—-—
.2 在综合性枢纽中,位于挡水前沿的闸首和闸室等挡水建筑物的级别应与枢纽中其他挡水建筑物级别一致.
。3 2级及以下永久建筑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其级别可提高一级:
(1)水头超过15m;
(2)建筑物失事后,将对下游工矿企业、城乡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重大损失;
(3)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
(4)建筑物采用实践经验较少的新结构或新材料.
2.2。4 临时建筑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其级别可提高一级:
(1)临时建筑物失事后,将对下游工矿企业、城乡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重大损失;
(2)临时建筑物失事后,将引起工程工期严重延误。
2。3 基本资料
2。3.1 船闸水工建筑物不同设计阶段的基本资料,应分别满足《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2 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所需的过闸客货运输量、船型、自然条件、航道状况、施工条件、编制工程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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