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税制的沿革
二、香港的税种结构
三、现行香港税制的特点
四、香港的税务法制和征管制度
五、香港的税制改革
六、香港主要税种介绍
七、香港的避税港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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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制基础知识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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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地区)位于亚洲大陆的东南边缘,是南中国海上的出海口。
回归以前的香港,财政、税收政策长期受英国殖民地规则的指导和限制。
香港现行的税制是由1947年制定的《税务条例》经过不断修订和发展起来的。
任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历史原因,香港税制的形成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香港税制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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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1年,英国侵占香港,为保障英在港的殖民利益,把港建成远东贸易中心,英国在香港实行自由港政策,允许商品自由进出,免收关税。
(2)二战前,香港只有警捐(现改称差饷)、印花税、牌照税等几种间接税。二战中为战时所需,新增薪俸税、利得税等直接税。
(3)1947年,制定《税务条例》,后不断修订,形成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其基本精神是“重稳定收入,轻经济调节”,以适应香港“投资者乐园”的自由市场经济。《税务条例》所规定的征税方法,基本上采用了1803年英国税法所实行的征税模式,《税务条例》的释义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这些国家的判决。
(4)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香港税制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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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一百零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在对外贸易和关税设置上: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为单独的关税地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完全想用现在取得或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及其他税收安排。
作为独立的税收管辖区,2006年香港和内地签订了具有全面税收协定性质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一、香港税制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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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的税种结构:
1、直接税:
(1)物业税(Property Tax)
(2)薪俸税(Salaries Tax)
(3)利得税(Profits Tax)
(4)遗产税(Estate Duty)
(5)差饷(Rates)(有争议)
课税所依据的税法源于1947年初版的《税务条例》及其附属的税务条例。其税种按性质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2、间接税:
香港间接税有十几种,主要包括:应课税品税、印花税、娱乐税、博彩税、酒店房租税、机场离境税、商业登记费、车辆税、专利或特权税、的士牌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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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的税种结构:
直接税
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已停征)、遗产税、差饷(有争议)
间接税
应课税品税、汽车首次登记税、专利税和特权税、商业登记费、内部税(博彩税、娱乐税、酒店房屋税、机场过境税、海底隧道税、印花税)
香港主要税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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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的税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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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的税种结构
3、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重的演变
在香港税种结构上,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重在各个时期是不相同的。在香港税收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以间接税为主的。
(1)二战时为战时需要开征了直接税,战后在《税务条例》中用立法的形式将直接税固定下来。但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不高,为鼓励商界和投资者投资、经营的积极性,直接税税率很低,直接税没有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2)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香港经济的转变和发展,直接税收入迅速增长,特别是其中的公司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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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的税种结构
3、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重的演变
(3)70年代以后,直接税的比重逐渐上升,并超过了间接税,而且把这种主体地位保持了下来。直至70年代末,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5:45的水平。
(4)进入80年代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直接税占总体税收的比重使香港政府担心发生经济困难时导致税收收入大幅减少,危及财政的平衡和稳定。于是其在政策上有意扩大间接税的税源,适当提高间接税在总体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从近年的数据看,直接税比重已回落到6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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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直接税: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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