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
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
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
计算高度
24
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
主采光面
半间距为
计算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
4
米;
山墙
面半间距为
4
米;
.
1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建筑计算高度
平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屋面结构层
面的高度。(见下图)
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檐口或者屋
脊的高度。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
30
度的,计算高度算至檐口;大于
30
度
的,计算高度算至屋脊。
屋顶上的水箱、电梯机房、楼梯间、烟囱等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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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
3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主采光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24
米的建筑,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
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外墙面,以及宽度大于
16
米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有槽口,且槽内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
24
米的建筑,宽度小于或者等于
16
米的外墙设计
的,其建筑外墙面视为主采光面。(见下图)
与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相连的阳台视为主采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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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山墙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24
米,平面呈矩形、
L
形、
T
形、十字形、
U
字形
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
16
米,未开设门、窗或者仅开设公共走道、
厨房、卫生间的门、窗的外墙。
居住建筑山墙上可设与厨房相连的生活阳台。
.
5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相对布置
,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60
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
60
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
24
米以下的,不小于
12
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见下表)之和;
(三)
错位布置
的,按照第(二)项执行。
.
6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相对布置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
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布置。(见下图)
.
7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错位布置
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
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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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特殊建筑间距规定)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
4
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
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
4
米;
(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
相对
高度
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
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
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
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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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
(建筑与堡坎的间距)建筑与高度大于
1
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
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
倍,且不得小
于
3
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
18
米的,按照不小于
18
米控制。堡坎退
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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