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飞行高度层和飞行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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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飞行高度层
(一)飞行高度层的确定
1、巡航飞行时,应当按规定配备巡航高度层。
2、根据标准大气压力条件假定海平面计算。
3、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4、个别航段曲折,根据航线总的方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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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仪表飞行最低巡航高度层
1、航线两侧各25公里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
一百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才能
允许在六百米的高度层内飞行;
2、最高标高超过一百米,大气压力低于
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巡航高度层
必须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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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区域所选用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
根据本管制区的要求确定。
4、管制单位应将确定的飞行高度层通知航
空器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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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高度层应考虑的因素
1、航空器的最佳巡航高度层;
2、航线天气状况;
3、航线最低飞行高度层的使用情况;
4、飞行任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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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巡航高度层的配备规则
1、同时飞行且互有影响时,通常应当分别把每架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内。
2、如果不能配备不同的高度时,可以允许在同一航线、同一高度层内飞行,应保持规定的纵向间隔。
3、分配给飞向同一目的地的航空器的巡航高度层,尽可能使之符合在目的地的排队进近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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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占用巡航高度层上的航空器,通常比进入该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有优先权。
5、当两架或多架航空器在同一巡航高度层时,前面的航空器通常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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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巡航高度层的审批程序
1、空军管理的航线,其巡航高度层配备按现行固定配备的办法配备。
2、由民航管理的航线,其巡航高度层的配备采取由航空公司申请,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办法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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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续)
民航巡航高度审批程序:
(1)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前一小时申报飞行计划(含拟用高度层);
(2)如有异议,在起飞前20分钟通知塔台。
(3)开车前5—10分钟,申请放行许可并报告拟选择的飞行高度,许可中应明确批准的巡航高度层。
(4)飞入本管制区前10分钟通知上一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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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巡航高度层的改变
1、改变规定的巡航高度层时,报告原因和准确的位置,请求另行指定巡航高度层。
2、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及改变高度层的时间和地段。
3、紧急情况,机长可自行决定改变原高度层,须立即报告,并对是否正确负责。
从飞机原飞行方向,向右转30度,飞行20公里,再平行原航线上升或下降至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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