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贿犯罪的刑法规制【摘要】惩治贿赂犯罪作为承诺的一项国际义务,我国应当适时修订和调整我国刑法现行法律条款, 跟随国际反腐的大趋势, 以期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斗争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2014 年 10月 27日,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出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涉及腐败犯罪的法条修改引人瞩目。由于贿赂犯罪是一种对向犯, 没有行贿也就无所谓受贿,从某种意义上讲,行贿是贿赂犯罪的始作俑者,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行贿犯罪也做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 为基础,对我国行贿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思考。【关键词】行贿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我国刑法关于行贿犯罪的立法规定《刑法》第 164 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该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主观需要具备直接故意的状态。《刑法》第 389 条“行贿罪”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不是行贿。行贿罪的构成特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争议, 通说观点认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 行贿罪的构成没有财物数额方面的要求, 但是, 如果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少量财物, 又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则不能按行贿罪处理。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即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所谓不正当利益, 既包括非法利益, 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志。如果行为人出于获取正当利益的目的, 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刑法》第 391 条“对单位行贿罪”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主观状态要求是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刑法》第 393 条“单位行贿罪”规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主观上要求是故意且具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二、我国完善行贿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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