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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及其意义.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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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及其意义摘要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管辖制度进行了诸多规定, 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这一同样具有重要制度价值的内容。为此, 本文结合以往研究成果和工作实践经验, 对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和构建这一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并就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当明确的几点问题提出了建议。关键词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管辖权异议作者简介:崔丽,辽宁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 ( 2015 ) 05-035-02 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提倡和推动下,我们正在向“依法治国前进“。下面, 我们就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以及构建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进行分析和讨论。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一)立法方面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第 141 条当中规定,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查明受诉法院是否享有相应的管辖权, 不过, 该规定与管辖权异议制度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联。可以说,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存在异议时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更没有涉及法院管辖权合法性的问题。在《关于执行<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 18 条,最高法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不宜行使该权利或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况下, 可请求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过该规定是从法院的角度对“法院是否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问题加以解释, 仅仅是规定了“引起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之一”,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获得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二)司法实践方面在人权保护问题受重视程度不断不断提升的今天, 国内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开始出现一些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其中出现时间较早的是 2004 年邵桂兰、韩风中贩毒案。 2004 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 两名被告提出该案应由河南省周口地区法院审理, 即犯罪嫌疑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面对这一情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采取直接驳回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 而是对刑事诉讼原则进行了扩大解释,并依据相关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定。由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 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将管辖权异议作为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之一, 这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对于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最终确立具有典范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一些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批复, 例如, 江西某法院在审理一桩刑事自诉案件时, 当事人就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当时,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批复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受诉法院应在开庭时宣布上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指定本院管辖的指定, 若被告人仍有异议, 受诉法院应在宣判时告知其可依法提起上诉”。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批复实际上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不足之处的一种补救, 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二、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一)有利于纠正公安司法机关错误行使管辖权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 刑事诉讼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活动, 是国家依据法定程序对不法行为进行制裁以此控制犯罪的活动。国家在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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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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