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一、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有关规定
凡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适应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在我区有支付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所得予以扣缴,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扣缴义务人不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而是由纳税人直接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通用发票”的,均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
(二)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每次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法定减除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应否加成征收
税率或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
a
b
c
d
e
f
g
h
i
j
每次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
—
—
—
—
a
—
3%
—
a×h
f不 a-b-c-d
超 不超过 过 4000元的
20000
元a-b-c-d
在4000元以上的
a×5%
b×7%
b×3%
800
a-b-c-d-e
—
20%
—
f×h
a×5%
b×7%
b×3%
20%
a-b-c-d-(1-e)
—
20%
—
f×h
f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a×5%
b×7%
b×3%
20%
a-b-c-d-(1-e)
加征五成
30%
2000
f×h-i
f超过50000元的部分
a×5%
b×7%
b×3%
20%
a-b-c-d-(1-e)
加征十成
40%
7000
f×h-i
二、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