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 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 ;旅游线路为: ;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共计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 。《旅游行
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
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
之日,甲方应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 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 包含以下项目:
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
费。
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 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
住宿费用。
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
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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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费。
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 送费用。
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 服务费)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 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 该费用的退、 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 3 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 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 目:
各地机场建设费。
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 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 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 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
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 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 用。
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于 (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 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 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
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 日(不低于 5 日)通知到甲方,
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 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 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
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 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 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 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在旅游开始前第 5 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 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 10%。
在旅游开始前第 5日至第 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 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 20%。
在旅游开始前第 3日至第 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 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 30%。
在旅游开始前 1 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 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 50%。
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 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 100%。
第九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
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 支付违约金:
在旅游开始前第 5 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10%。
在旅游开始前第 5日至第 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 用的 20%。
在旅游开始前第 3日至第 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 用的 30%。
在旅游开始前 1 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50%
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100%。
第十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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