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00724( 颁布时间) 20000801( 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60号( 文号)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2000 年7月 17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见义勇为的确认第三章见义勇为基金和基金会第四章奖励和保护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财政、精神文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 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第三条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 大力弘扬社会正气;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情况, 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见义勇为的确认第四条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 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 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 在抢险救灾中, 不顾个人安危, 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 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第五条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 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对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 有确认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在确认过程中, 民政部门可以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确认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参加。第六条个人或者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反映或者申请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并做出书面确认结论; 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确认结论。第七条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下列材料经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第八条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民政部门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第三章见义勇为基金和基金会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是由政府拨款的专项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并列入财政预算。第十条市级基金的用途: (一)市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二)对影响较大的突发性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慰问; (三)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第十一条区、县级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