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doc个人信用贷款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以下 简称“本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沢 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资信良好 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 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审批权限,按本行信贷业务授 权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 各支行开展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 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有关政策,各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对象、条件、原则
第六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对象为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 体经营户、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第七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年龄在25岁(含)至55岁(含)之间,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二) 有正当、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 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体经营户要提供真实的资产证明、经营收 入证明和负债情况资料,如银行流水账、所得税税单及其他收 入证明等;公务员要能够提供资产证明、收入证明、工资证明 和负债情况等;
(三) 夫妻双方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 及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
(四) 有当地有效居住证明且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五) 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我行合作关系不低于 2年,包括贷款和结算等业务;
(六) 个体经营户的经营实体必须在本行所在地注册并拥 有固定经营场所(含租赁),经营实体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 或足以证明行业从业经验1年以上;
(七)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个人信用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即乡镇个人信用贷 款工作由辖区支行负责,城区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城区各支行 负责。属地管理的第一顺序为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第二顺序 为稳定住所所在地,第三顺序为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期限、利率、额度以及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个人信用贷款的期限
个人信用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含),消费类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个人信用贷款的额度
个人信用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公布的个人信用 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贷款禁止性规定
1、个人信用贷款实行一笔一签,不得办理最高额循环使
用合同;
2、 个人信用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3、 个人信用贷款实行按季计息,到期结清贷款本息的方 式;
4、 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沢《商业银行法》 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用途。原则上贷款用于借款人 的个人消费支出、个体经营,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
5、 个人信用贷款仅限借款人本人办理,同一借款人只能
在本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严禁多头用信。
第四章 个人信用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经办支行受理借款人信用贷款申请时,借款人
应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一) 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书(申请人本人签名确认);
(二)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