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75 号)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业经 2008 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 10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二○○八年五月十五日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发挥湿地生态调控功能、维持生物多样性,在黄河郑州段的河道、滩区划定的保护区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应当服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符合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五条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内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落实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调查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监测;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承担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承担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的监测、研究、救护工作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工作;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在黄河河道内行使河道管理职能。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农业、畜牧、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第九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河道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服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并与土地利用、农业开发、生态水系、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林业、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在编制有关专业规划时,涉及到保护区湿地保护的,应当有湿地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并符合有关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章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的日常巡护、防火、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监测等制度,完善湿地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湿地的保护。第十二条位于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湿地保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