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瑾和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企业、 辽宁军安房地产建筑开发商品房购销协议纠纷案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和民房初字第185号
原告崔瑾, 男, 朝鲜族, 1970年11月17日生, 住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乡前榆树台村74号。
委托代理人郭大华, 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虹森, 男, 朝鲜族, 1973年2月27日生, 系沈阳木林装饰工程经理, 住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3-4号433。
被告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企业,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良, 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承彦, 男, 汉族, 1944年2月3日生, 系该企业法律顾问, 住沈阳市皇姑区三江街6号163。
被告辽宁军安房地产建筑开发,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鹤千, 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修福, 男, 汉族, 1954年8月19日生, 系该单位副经理, 住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甲20号。
委托代理人王秀梅, 女, 汉族,
1953年11月4日生, 系该单位经理, 住沈阳市和平区保安寺街14号。
原告崔瑾和被告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企业、 被告辽宁军安房地产建筑开发商品房购销协议纠纷一案, 本院于3月24日受理后, 由臧宁担任审判长, 和审判员邱振华、 严冬云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6月9日、 7月22日、 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瑾委托代理人郭大华、 崔虹森, 被告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企业委托代理人杨承彦; 被告辽宁军安房地产建筑开发委托代理人韩修福、 王秀梅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告崔瑾诉称: 9月20日, 原告和被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 被告承诺立即交付房屋, 经原告数次催要, 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 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 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 2、 请求被告返还总房款529143元; 3、 ; 4、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崔瑾提交证据: 1、 商品房买卖协议; 2、 首付款收据, 证实原告已支付被告款额; 3、 农行分期付款预定扣收明细, 证实原告贷款数额、 还款数额、 利息; 4、 交易费用单据, 证实原告交付保险费3848元、 见证费600元、 契税9800元、 委托费150元; 5、 房屋租赁协议, 证实被告未交付房屋造成原告租房发生费用25500元; 6、 函件, 证实原告于
2月3日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意思表示。
被告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企业辩称: 原告和被告确系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协议, 作为本花园小区开发第一开发商富通企业, 对此事是不知情, 因为该协议系二级开发商辽宁军安房地产开发用我企业公章签署协议, 该房款我单位并没有收到, 所以被告不存在迟交房屋事实。 该问题处理必需由售房第二开发商来说清和处理, 原告所买房子早已盖好, 不存在解除协议返还房款问题。
被告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企业提交证据: 1、 营业执照;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 国有土地使用证; 4、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5、 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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