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 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
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 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 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 家和 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
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 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 天,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 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 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四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 小时,每天工作 小时
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 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 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 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 险金。
第六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 理、教育。
3.甲方按市政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 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政府和单 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七条 病假和事假
1.乙方请病假,须凭甲方指定的医生证明,乙方在一个合同期
( 年或 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 天,
工资按照 %发给;超过 天后,甲方有权解除聘
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 %发给,直至恢复正常
工作为止。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公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医院就诊 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乙方请事假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
( 年或 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 天:超过 天,将扣发
天工资。未经甲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 天, 扣发 天工资,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
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 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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