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年度
企业名称: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安全培训教育
台账编号: 01
说 明
一、 企业应严格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依据国家、 地方及行业要求和岗位需要, 制订适宜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依据不停改变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 定时修正安全培训教育需求, 制订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企业应确保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 资金和设施。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 应统计变更情况。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企业应确立终生教育观念和全员培训目标, 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常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二、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收专门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并按要求参与每十二个月再培训。 企业其它管理人员, 包含管理部门责任人和基层单位责任人、 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 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并经考评合格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每十二个月应再培训, 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课时。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相关要求参与安全培训教育,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方可上岗作业, 并定时复审。 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 船员、 押运人员必需经所在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评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评合格), 取得从业资格证, 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应在新工艺、 新技术、 新装置、 新产品投产前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经考评合格后, 方可上岗。
四、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对新从业人员, 进行厂级、 车间(工段)级、 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 经考评合格后, 方可上岗。 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当地政府要求课时(危险化学品生产岗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72课时, 每十二个月再培训不得少于20课时。 其它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课时)。
五、 其它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从业人员转岗、 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 应进行车间(工段) 、 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 经考评合格后, 方可上岗。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 学习等人员进行相关安全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培训教育。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 经考评合格发放入厂证, 保留安全培训教育统计。 进入作业现场前, 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保留安全培训教育统计。
六、 日常安全教育: 企业管理部门、 班组应根据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础功训练。 班组安全活动每个月不少于2次, 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课时。 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责任人、 有计划、 有内容、 有统计。 企业责任人应每个月最少参与1次班组安全活动, 基层单位责任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个月最少参与2次班组安全活动。 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个月不少于1次, 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课时。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个月最少1次对对安全活动统计进行检验, 并签字。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 制订管理部门、 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 要求活动形式、 内容和要求。
七、 法律责任:
(一)、 《中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责令限期更正; 逾期未更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理, 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 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和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要求经考评合格; 3、 未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未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如实通知从业人员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4、 特种作业人员未根据要求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
(二)、 安监总局令第2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 国家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
表01-1
企业关键责任人、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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