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础险和偷窃险两个部分, 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企业, 下同)依据保险协议要求, 对应负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
通常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地点, 属于被保险人(即参与本保险城镇居民, 下同)自有下列家庭财产全部能够向保险人投保。
一、 衣着用具、 床上用具;
二、 家俱、 用具、 室内装修物;
三、 家用电器、 文化、 娱乐用具;
四、 农村家庭农具、 工具、 已收获入库农产品、 副业产品;
五、 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 口粮;
七、 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尤其约定, 而且在保险单上载明, 属于被保险人代她人保管或和她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 其它含有法律上认可和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范围以内:
一、 金银、 珠宝、 钻石、 玉器、 首饰、 货币、 票证、 有价证券、 邮票、 古玩、 古币、 古书、 古画、 字画、 文件、 帐册、 图表、 技术资料、 家禽、 家畜、 花、 树、 鱼、 鸟、 盆景和无法判定价值财产;
二、 烟、 酒、 食品、 保健品、 药品、 化妆品;
三、 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中未列明其它家庭财产、 非法占用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财产。
第三条、 基础险责任
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直接经济损失, 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爆炸;
二、 雷击、 龙卷风、 洪水、 雹灾、 雪灾、 地面忽然塌陷、 崖崩、 冰凌、 泥石流;
三、 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和外来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坍毁;
四、 季节性、 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 管道爆裂;
六、 在发生上述保险灾难事故时, 为了预防灾难蔓延, 或因施救, 保护所采取必需方法而造成保险标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
第四条、 偷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 本保险单上载明财产(多种表、 笔、 眼镜、 打火机、 无线通讯工具、 手提电脑、 电脑笔记本、 随身听等常常随身携带物品除外), 因遭受外来人员撬门、 砸窗、 掘墙, 有显著被偷窃痕迹损失, 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去
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战争、 敌对行为、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罢工、 暴乱;
二、 核反应、 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 电机、 电器(包含电器性质文化娱乐用具)、 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分、 超电压、 碰线、 弧花、 走电、 本身发烧等原因所造成本身损毁;
四、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组员、 服务员、 借居人员有意行为、 或勾结纵容她人偷窃、 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 窗外钩物所致损失;
五、 地震所造成一切损失;
六、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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