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
本集体合同由 (以下简称“企业”)与
(以下简称 “工会”)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 经友好协商依法签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工会签订本合同,用以 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职工整体的利益, 依据本合同的规定, 指导 职工正确处理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企业与职 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 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 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 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 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 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 列席有关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 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 经营和管理, 支持企业 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 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合理使用各项基金,配合企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 议、技术革新,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工会主席或 其代表依法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 实行本企业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企业执行定时工作制的, 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 休息一日。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 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第八条 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平均日和平均周工 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九条 企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在保证完成企业工作任务
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职工自行安排。
第十条 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 应按照下列标 准给予职工相应待遇:
1.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 资报酬;
2.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工资报酬;
3.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 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 严格控制延长职工 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以及在 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按法定的标准向 职工另发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 工会有 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 建议企业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企业在制订 本企业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章 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 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 标准。企业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会有权与企业交涉,企业 拒不改正的,工会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 职业道德、 业务技 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工会给予协助和配 合。
第十六条 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企业负责 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 特殊保护工作。企业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 与费用。
第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 配合企业检查、 监督 劳动保护情况。
第十八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 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 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 扩建、改建及租赁 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 。 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在引进、 推广新技术、 新设备、 新工艺时必须 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 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工种岗位需要, 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 护用品。企业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企业向从事特殊工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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