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房合同甲方(卖方):深泽县深泽镇王场村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王场温泉小区(高层)》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1 、乙方向甲方购买温泉小区(高层)住宅 AB 座、单元室(以下简称该房屋) 2 、乙方向甲方购买温泉小区(高层)储藏间 AB 座、单元号(以下简称该房屋) 3、乙方向甲方购买温泉小区(高层)车库号根据甲方暂测该住宅销售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销售面积为: 平方米。该储藏间销售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销售面积为: 平方米。第二条乙方购买该住宅每平方米销售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合价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 该储藏间每平方米销售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合价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 该车库每个销售面积为人民币元。总价款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三条 1、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 2、总价格不包括办理个人房产有关证件时的全部费用。第四条 1、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已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办法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甲方的预售房帐户。 2、预售款账户名称: 中账号(卡号):601 382 500 000 787 0298 3、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2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 1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5% 。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第六条 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在征得批准之日起 5日内与乙方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第七条甲方定于 2013 年 05月 0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八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违约金按逾期未交付该房屋的日万分之 1计算(已交房款的总金额)。第九条该房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交付之日前 5天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交房之日起 5 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第十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 5 倍予以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当地有资质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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