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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计划的信托解决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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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计划的信托解决方案职工持股计划( ESOP )越来越受到企业界的关注,但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职工持股计划进行指导和规范, 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也多数处于探索阶段。根据持股主体的不同, 国内职工持股计划的现有模式可分为: 自然人模式、职工持股会模式和公司法人模式。但这三种模式都或多或少存在法律障碍。现行职工持股模式的障碍第一,自然人模式。现行法律没有禁止自然人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 唯一的例外是,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可以是自然人,而外方可以是自然人。但自然人作为持股主体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人数限制的问题,《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职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职工往往超过五十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实践中只能通过各种机构来作为持股主体。第二,职工持股会模式。在实践中,这种模式又有两种具体的做法。第一种做法是地方主管部门发布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等, 在办法中确认职工持股会为社团法人,由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社团法人。第二种做法是不单独给予职工持股会社团法人地位, 而是将企业的职工持股会作为企业内部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由企业工会领导, 并由工会代行一些需要由法人出面的工作。但上述两种做法现在都缺乏法律支持。第一种做法, 民政部 2000[110] 号文明确, “职工持股会是企业内部组织,根据全的有关规定,不应由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民政部门不再对全、换发法人资格证书; 第二种做法, 由于工会是政治性组织, 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 而职工持股会为民事权力主体, 是一个经济性、盈利性的组织, 所以, 由工会进行职工持股,与法律不符合。第三,公司法人模式。公司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与社团法人向对应的一种法人形式。企业法人作为持股主体,就是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出资成立一家公司, 然后再通过这家公司持有原公司的股份。这种模式的最大法律障碍是,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 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而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要求必须在 1000 万元以上。这无疑大大限制了这种模式的应用, 因为作为职工持股的主体, 不可能强求其资金必须在 1000 万元以上,更不可能让它的资金中只有一半可以投资持股, 而另一半只能闲置不用。另外, 这种模式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分析看来,只有我们设想的信托持股方案将不存在这些问题。信托化解难题所谓信托, 是一种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信托构造的要素主要包括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客体等。信托具有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信托管理连续性等特征。信托制度在职工持股制度的规范化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由于有完善的信托法律、法规支持, 职工持股的载体就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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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