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doc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2006年09月26日16时23分8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5 口省人民政府笫4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 □起施行。
代省长:林树森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经营管理,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木办法。
第三条木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包括从事木材加丁、运输的活动。
木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苑、木炭和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 树木。
第四条 具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管理和监督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村民利用来源合法的木材加T少量的农具、家具和修建 房屋等除外。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屮请领取木材经营加T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 的场所和设备,有能够正确识别、检验木材的人员。
第七条 具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白收到申请ZLI起20 口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并符合木地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布局的,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屮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村民采伐H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需要进入市场的,应当取得乡 (镇)林业站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丁•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木材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证件的木材。
第十条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来源合法的其他证件;
(二) 植物检疫证;
(三) 木材检尺码单或者木材运输单;
(四) 木材经营加T许可证;
(五) 林业费金收据和完税票据;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ZU起3日内进行 审杳,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木材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屮请人享有依法屮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运输木材的,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承运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 验木材运输证。
运输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加盖珍稀树种木材专用章的木材运输证。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货运车站、码头和木材经营加T•场所以及车、船内, 实施下列事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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