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包车合同示范文本
(2016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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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一、为保障旅行社和旅游客运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旅游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合同示范文本。
二、旅行社与旅游客运单位就旅游团队提供包车服务事宜可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三、本合同的甲方必须是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乙方必须是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可以经营旅游客运业务的专业单位。
四、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详细阅读本合同使用说明、合同文本和附件的各项条款。
五、甲乙双方可根据包车数量、特别约定等内容的多少,参照合同附件制定旅行社旅游包车确认单,但所列事项不得减少;附件可对合同文本的部分条款作出变更。
六、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七、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
八、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文本、来往的旅游包车确认单、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索赔的证据。
上海市旅游包车合同
甲方(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乙方(旅游客运单位)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旅游团队提供包车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乙方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行驶证户名为乙方的车辆、驾驶员及服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
(一)要求乙方提供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证照等相关资料;
(二)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车辆、委派驾驶员;
(三)因乙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一)提供自己为合法旅行社的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其它具有证明力的材料。
(二)按照约定支付包车费用;
(三)预订车辆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3 日预约;
(四)如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使用车辆,非节假日 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乙方,其它时间段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为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驾驶员的休息时间;
(六)随团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协助乙方保持车内清洁卫生,维护车辆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四条 (乙方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包车费用;
(二)可以要求甲方就包车事宜提供相应担保;
(三)拒绝甲方超过车辆核定限额安排人员、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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