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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2017)沪X非字第 号
甲方: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
住所:
联系方式:
鉴于:
甲方为处于创业初期的公司,甲方就其初创公司关于股东出资协议事宜(以下简称“股东协议”)委托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关于公司股权变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顾寒冰律师、钱佳伟律师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 服务内容
乙方就股权变动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风险提示;
乙方依照甲方要求起草投资入股协议一份、股东协议一份;
乙方依照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可行的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的,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3. 服务费用计算及支付
乙方依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乙方一次性收取服务费人民币 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无其他后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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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依照甲方要求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费用明细、发票;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费用明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费用明细之日起5日内与乙方联系,超过该期限则视为无异议;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农行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行
4.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创业项目、股东身份等的详细资料;
甲方应当保证向乙方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
甲方需要乙方参与磋商、会议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乙方指派律师;
甲方如需乙方律师提供外调法律服务,应告知乙方律师调查内容及用途;
甲方承担乙方专项法律服务期间指派律师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甲方应当依约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
甲方需要中途变更本所承办律师的,应当与乙方协商,并书面告知缘由;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服务进行违法活动。
5.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甲方对具体服务事宜完成期限有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遵守,但该期限要求必须合理;
乙方需要甲方提供项目相关材料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列明材料清单,甲方应予配合;
乙方指派律师应根据甲方的安排和要求勤勉尽职地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乙方不得中途变更承办律师,确因客观原因必须更换承办律师的,应当与甲方协商,并书面告知缘由;
乙方发现甲方利用乙方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
6. 保密义务
本合同双方应当对本合同讨论、签订、执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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