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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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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doc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川發记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2003)2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川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使川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川登记:
(一)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 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 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 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丿II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川登记证,见附 1)。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収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 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不行 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具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 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木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 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 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
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川后3 0 H内,使丿IJ单位应当向所 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舟地登记 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第七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 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一)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 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二)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三)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邙付4);
(四)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五)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令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一)、(二)项文件:
(一) 水容量小于5 0 L的蒸汽锅炉;
(二) 额定蒸汽压力不人于0・1 M P a的蒸汽锅炉;
(三) 额定岀水温度小于1 2 0 °C且额定热功率不人于2・8 MW的热水锅炉;
(四) 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九条使用单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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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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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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