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房地产业处联系。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相关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ﻫ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物业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ﻫ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观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ﻫ各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ﻫ第五条、新建物业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应逐步推行招标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ﻫ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对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ﻫ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物业管理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招标活动:ﻫ1、新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物业,需按照《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有符合规定要求可供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ﻫ3、物业维修基金已经落实。ﻫ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以下统称招标人。ﻫ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ﻫ⑴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ﻫ⑵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3家(含3家)以上有能力承担物业管理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招标方式一经确认,不得中途变更。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辖市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不采取招标方式:ﻫ⑴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ﻫ⑵金融机构、工业厂区等;ﻫ⑶其他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的物业。ﻫ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成立专门的招标组织。招标组织负责招标活动的具体实施,审定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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