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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法律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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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控制和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为抵押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向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与建立信贷关系的抵押人(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凡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为抵押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贷款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交清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二)抵押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抵押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
(四)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五)抵押人无《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公证;
(六)抵押权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以下简称《抵押证明书》),此证明书由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制发。
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必须明确抵押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和时间,抵押人有拖欠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行为的,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予以授理其借款申请。
第五条 《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确定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不高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期限。
第六条 抵押借款额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确定。最高抵押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价值的50%。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允许作抵押:
(一)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土地使用权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
(三)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没有县级以上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没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证明的;
(四)经批准的临时用地;
(五)经政府批准要按统一规划拟作为公共用地的土地;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七)职工宿舍、食堂、学校、幼儿园等企业生活福利设施(需要在一年内拆迁的除外)用地;
(八)与其他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土地事先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的,共有土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分割手续但超出抵押人所占有份额的;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及抵押的续期、终止和处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因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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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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