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职责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管理要求
???????第九条?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