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达山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担保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完达山股份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担保行为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
济活动中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
置和定金。
第三条完达山股份公司的担保行为集中在股份公司公司总部办理,各职能
部门和分支机构除非获得公司董事会和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否则无权为他人提
供担保。
第四条完达山股份公司的担保行为以完达山集团内部企业为对象,?不得
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总局的要求怎么办?对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进行担保,需进行担保
认定,此项工作有审计部负责。或直接由财务部,应考虑审计的专业性和对风险
的判断
第五条完达山股份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完达山股份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
范风险。
第二节分工与授权
第七条完达山股份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
提保标的额不足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20%比例的集团内部担保事项,行
使担保批准权。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20%比例的担保事项和
为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的事项,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完达山股份公司的担保事项经董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财务部办
理担保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三节实施与执行
第九条担保事项由被担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董事会收到担保申请后,
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
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同时要对拟提供担保的主合同的合
法有效进行审查。
第十条对于担保标的额不足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20%比例的担保
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全体董事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表决。对于担保标的额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20%比例的担保事项和为集团外企业提供
担保的事项,则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
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
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建立并严格执行“谁决策、谁负责”的担保责任制度,将担保事
项与决策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促使决策责任人审慎决策,防范担保风险。
完达山股份公司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要从严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完达山股份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及时通
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审计和法律?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
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完达山股份公司的担保合同原件要尽快送交综合档案室?按照档
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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