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产品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 年第 4号公告鉴于国家已颁布部分火灾报警产品新版国家标准,为保证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现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认证的相关事项和要求公告如下,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一、经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我委对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特则部分依据新版标准的变化作出了适当调整,具体变更见附件。二、对于新申请强制性认证的相关消防产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按变更的实施规则和新版标准执行。三、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 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消防产品, 证书持有者须在换发证书截止日期( 见下表)前, 按变更实施规则和新版标准向指定认证机构申请换发认证证书, 否则认证机构将注销其旧版标准认证证书。产品名称换发证书截至日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008 年4月1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附件: 火灾报警产品特则部分修订对比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 年第 9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 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认证产品范围已由最初的 19 大类 132 种扩展为 22 大类 159 种。为进一步明确强制性认证产品适用范围,国家认监委编制了《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随着技术的更新和产品的变化, 国家认监委将适时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进行必要的更新、并逐步进行完善。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进行解释。附件: 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十八、消防产品产品种类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产品适用范围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备注火灾报警产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完成各项消防功能的控制设备 b. 系统可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组成: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包括各类消防泵、防排烟风机、双电源等控制设备)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包括输入模块、输出模块、输入输出模块和中继模块)、消防电动装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2007 年第 76文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于 2007 年3月 22 日发布《关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公消评[2007 ] 076 号)文件内容如下: 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生产企业: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新版国家标准 GB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已于 2006 年7月 17日发布, 2007 年4月1 日起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7 年1月 25 日发布了今年第 4 号公告, 明确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原则和要求。根据公告精神和修订后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开展、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按变更后的规则和新版标准进行转换工作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次标准换版涉及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类别本次标准换版涉及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类别详见下表: 序号产品类别 1 消防联动控制器 2 气体灭火控制器 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4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6 消防电话 7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8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9 模块 10 消防电动装置二、自即日起, 我中心即按照《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 修订版) 的有关规定受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火灾报警控制器( 联动型) 和消防联动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时, 其配套使用的模块、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设备须应同时申请强制性认证。三、凡持有旧版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 联动型) 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 应尽快向我中心提出产品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 如同时涉及产品设计变更及产品一致性变更, 还应提交变更申请及详细说明) 。我中心将通过安排工厂审核和产品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确认。对于未在 200 8 年4月1 日前按规定完成标准转换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类产品和 2007 年6月1 日前未完成国家标准 GB4717-2005 转换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产品, 我中心将注销其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四、凡在 2007 年9月1 日前向我中心提出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的企业,其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工作可与 2007 年度监督一并进行。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作进程,对于证书未到期的企业, 同意其提出复评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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