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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_10-5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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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东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河口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按照事权划分的规定执行。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规
划和年度计划;
(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行业
管理;
(三)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
(四)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开发合同),核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与开发企业签订城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并实施监督管理;
(六)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
(七)实施商品房预(销)售审批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和预售资金监管,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八)审查前期物业服务落实情况和公共服务用房配置情况,收取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
第七条城乡规划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二)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储备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二)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供地方案;
(三)依法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发划拨决定书;
(四)实施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周边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燃气工程项目专业审查批复及竣工验收备案,供热工程项目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
(三)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绿色图章),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和验收合格证;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水、排水的管理,参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条设立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部门对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省外具有一级资质、省内市外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开发企业,依法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立与取得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编制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规定需要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程序报批,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储备开发项目用地。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土地储备机构拟供地块的书面函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建设条件意见书)。
第二十条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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